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 104 年 01 月 26 日)
第4條
海關緝私艦艇、車輛及其人員,為執行緝私任務,得進出海岸、港區、軍 運碼頭、機場等管制區及關係場所。

前項艦艇、車輛及其人員之進出及識別方式,由財政部關務署各關與各該 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