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8條
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予出境或過境旅客,其免稅範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關稅部分: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免徵關稅。

二、貨物稅部分:依貨物稅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免徵貨物稅。

三、營業稅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其稅 率為零。

四、菸酒稅部分:依菸酒稅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免徵菸酒稅。

五、菸品健康福利捐部分:依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準用同法第五條第 二款規定,免徵菸品健康福利捐。

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予入境旅客,視同入境旅客自國外採購攜帶入境,俟入 境通關時,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辦理,超過免稅限額部 分,應依法繳納關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及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