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7條
機場、港口免稅商店收取貨款,應以新臺幣以外之貨幣為原則。但得在每 人不超過中央銀行公告之攜帶新臺幣出入臺灣地區限額內,兼收新臺幣。

機場、港口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及市區免稅商店銷貨之貨款,得以新 臺幣或新臺幣以外之貨幣收取。但銷貨之找零以新臺幣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