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6條
免稅商店得出售外國商品及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 、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課稅區之產品,並應公 開標價不得二價。

免稅商店不得進儲及銷售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