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4條
機場、港口免稅商店,以對持有護照、旅行證件或外僑居留證之出境、過 境及入境旅客銷貨為限。

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及市區免稅商店,以對持有護照、旅行證件或外 僑居留證之出境旅客銷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