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3條
免稅商店分下列二種:

一、機場、港口免稅商店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經海關核准者, 並得在市區內設置預售中心。

二、市區免稅商店設在國際機場或港口鄰近之都市區內,或經海關核准之 區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