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設置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11條
經核准登記之免稅商店與其預售中心及其提貨處,應由核准登記之海關監 管,並發給執照,以憑開業。該項執照有效期間三年,得申請延期三年。

期滿後仍須繼續登記為免稅商店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檢具前條規 定之文件申請,由海關重新審核發照。

免稅商店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除增資外,應於辦妥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 十日內,檢送有關證件影本,向監管海關辦理換照手續。惟所在地變更, 應於變更前先報請監管海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