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設置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10條
申請設置免稅商店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免稅商店所在地海關申請核准 登記:

一、申請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 址、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免稅商店位置圖。

二、免稅商店建築物之使用權證明文件與其影本及設立位置圖;機場、港 口免稅商店申請設置預售中心者,應另檢具預售中心建築物之使用權 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三、機場、港口免稅商店應檢附機場或港口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影本。

四、機場、港口免稅商店之預售中心及市區免稅商店應於機場或港口出境 管制區內設置提貨處,並應檢附提貨處位置圖、機場或港口主管機關 之核准文件及其影本。

五、同一法人自用保稅倉庫執照及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