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執行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53條
沒入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得依法繳納稅捐,申請依核定貨價備款購回左 列貨物或物品:

一、准許進口或出口者。

二、經管制進口或出口貨價在十五萬元以下者。但體積過巨或易於損壞變 質,或其他不易拍賣或處理者,得不受貨價十五萬元以下之限制。

違禁物品或禁止進口或出口貨物,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