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執行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52條
進出口之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之服務人員欠繳各項進口稅 捐或罰鍰而無保證或其他擔保足以取償者,海關得停止該船舶、航空器、 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在任何口岸結關出口,至取得清繳保證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