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執行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50條
依本條例處分確定案件,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未將稅款及罰 鍰繳納者,得以保證金抵付或就扣押物或擔保品變價取償。有餘發還,不 足追徵。

前項變價,應以拍賣方式為之,並應於拍賣五日前通知受處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