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處分程序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49-1條
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 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 。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 分。

關稅法第九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於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