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處分程序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48條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退還稅款者,海關應於確定之翌日起算 十日內,予以退還;並自受處分人繳納該項稅款之翌日起,至填發收入退 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 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