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罰則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44條
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追徵其所漏或沖 退之稅款。但自其情事發生已滿五年者,不得再為追徵或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