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罰則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42條
海關對於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認有違法嫌疑時,得通知該進口商、出口商 、貨主或收貨人,將該貨物之發票、價單、帳單及其他單據送驗,並得查 閱或抄錄其與該貨物進口、出口、買賣、成本價值、付款各情事有關之帳 簿、信件或發票簿。

不為送驗或拒絕查閱抄錄,或意圖湮滅證據,將該項單據、帳簿及其他有 關文件藏匿或毀壞者,處二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