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罰則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41條
報關業者向海關遞送報單,對於貨物之重量、價值、數量、品質或其他事 項,為不實記載者,處以所漏或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 營業一個月至六個月;其情節重大者,並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前項不實記載,如係由貨主捏造所致,而非報關業者所知悉者,僅就貨主 依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一項之不實記載等情事,如係報關業者與貨主之共同行為,應分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