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罰則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41-1條
報關業者或貨主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運輸業或倉儲業登載於進口、出口 貨物之進、出站或進、出倉之有關文件上或使其為證明者,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運輸業或倉儲業,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為登載或證明者,依前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