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罰則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40條
由國外寄遞或攜帶入境或在國內持有,經國外發貨廠商簽字,可供填寫作 為進口貨物發票之預留空白文件者,處持有人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