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罰則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39條
旅客出入國境,攜帶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沒入其 貨物,並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論處。

旅客報運不隨身行李進口、出口,如有違法漏稅情事,依第三十七條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