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罰則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39-1條
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 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