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罰則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37條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 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 入其貨物。

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處以溢額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