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罰則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36條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鍰; 其招僱或引誘他人為之者,亦同。
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
不知為私運貨物而有起卸、裝運、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之行為,經海 關查明屬實者,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