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罰則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36條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鍰; 其招僱或引誘他人為之者,亦同。

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

不知為私運貨物而有起卸、裝運、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之行為,經海 關查明屬實者,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