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罰則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34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向海關繳驗出口艙口單或載貨清 單,並未經海關核准結關出口,而擅離口岸者,處船長或管領人二千元以 上一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