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罰則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32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貨物如較艙口單或載貨清單所 列者有短少時,處船長或管領人一萬元以下罰鍰。但經證明該項貨物確係 在沿途口岸誤卸,或在上貨口岸短裝,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