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罰則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31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貨物,經海關查明有未列入艙口 單或載貨清單者,處船長、管領人四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責任歸屬 貨主者,處罰貨主。

貨物由二包以上合成一件,而未在艙口單或載貨清單內註明者,依前項規 定處罰。

前二項貨物、經海關查明未具有貨物運送契約文件者,依第三十六條第一 項及第三項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