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罰則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31-1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進口貨物或轉運本國其他港口之 轉運貨物,經海關查明與艙口單、載貨清單、轉運艙單或運送契約文件所 載不符者,沒入其貨物。但經證明確屬誤裝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