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罰則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24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經允許擅自駛入非通商口岸者, 沒入之。但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經船長或管領人函報當地有關 主管機關核實證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