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罰則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23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違反第八條規定而抗不遵照者,處 船長或管領人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鍰;經查明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 者,並沒入該運輸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