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附則 ( 106 年 05 月 11 日)
第35條
依本辦法設立之貨棧應由貨棧業者與海關共同聯鎖。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 主管理之貨棧,得免之。

前項所用之聯鎖由貨棧業者送經海關選定,並以副鑰匙一枚封存於棧內適 當地點,以備於貨棧發生火警或其他緊急事故不及會同海關開鎖時啟用, 啟用後貨棧業者應即通知海關,並以書面向海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