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管理 ( 106 年 05 月 11 日)
第21條
存棧之進口、出口或轉運、轉口貨物,如須公證、抽取貨樣、看樣或進行 必要之維護等,貨主應向海關請領准單,貨棧業者須依准單指示在關員監 視下辦理,其拆動之包件應由貨主恢復包封原狀。但政府機關基於貨品檢 驗(疫)需要所為之抽取貨樣、看樣作業,貨棧業者依該機關核發之文件 辦理。

存棧進出口或轉運、轉口貨物之加做或更正標記、箱號或航空標籤號碼及 出口貨物之重新包裝、加裝、打件等,均須經海關核准並經駐棧關員簽章 後,由貨棧業者監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