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
貨棧業者點收出口貨物後,應出具進倉證明,並立即傳送海關。
存棧之出口貨物,貨棧業者應驗憑海關放行通知、裝貨單或託運單,核對
裝運之船名、航次或班機航次及貨物之標記、箱號或航空標籤號碼、件數
無訛,並依海關指示通知完成貨物之監視、押運、加封電子封條或儀器檢
查等辦理事項後,方准提貨出棧裝運。但海關未實施通關自動化者,貨棧
業者應驗憑海關蓋印放行,並經駐棧關員簽章之裝貨單、託運單或貨物託
運申請書辦理。
同一貨主之空運出口貨物經貨棧業者及運輸業者同意,得辦理整盤(櫃)
進倉。但應查驗或抽中查驗之貨物,仍應拆盤(櫃)供海關查驗。
存棧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須辦理退關者,貨棧業者應將其隔離堆置,
且明顯標示,並查對出口貨物後,於出口貨物退關報告單簽證。
前項退關貨物貨主提領出棧時,應繕具申請書經海關核准,並經駐棧關員
簽章後,由貨棧業者核對貨物之標記、箱號或航空標籤號碼、件數無訛後
,方准出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