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管理 ( 106 年 05 月 11 日)
第18條
存棧之進口、轉運或轉口貨物,貨棧業者應驗憑海關放行通知、提貨單、 轉運准單或其他海關核准文件,核對船名、航次或班機航次與貨物之標記 、箱號或航空標籤號碼、件數無訛,並依海關指示通知完成貨物之監視、 押運、加封電子封條或儀器檢查等辦理事項後,方准提貨出棧。但海關未 實施通關自動化者,貨棧業者應驗憑海關蓋印放行並經駐棧關員簽章之提 貨單或轉運准單辦理。

貨棧業者對前項所列准憑提貨出棧之單據、文件,應於貨物提領完畢時即 予收回,於提貨單上加蓋「貨物已全部出倉,本提貨單註銷」戳記,並按 艙單別裝訂,妥為保管,如為部分提貨者亦應加蓋「本提貨單××部分出 倉」戳記,俟貨物全部提清時予以收回,並加蓋「貨物已全部出倉,本提 貨單註銷」戳記後,裝訂保管;應於轉運准單上加蓋「本批貨物已辦妥轉 運」戳記後,裝訂保管;或於海關核准文件上加蓋「本批貨物已辦妥出倉 」戳記後,裝訂保管。

前項提貨單、轉運准單及其他海關核准文件已逾放行日期二年並已結案者 ,得予清理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