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管理 ( 106 年 05 月 11 日)
第17條
貨物之包件過重或體積過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經海關核准,存儲於 貨棧之露天處所。但須將進出口貨物分區堆置,其安全與管理仍由該貨棧 業者負責。

前項露天處所須鄰接已登記之貨棧。但設置於國際港口、國際機場、自由 貿易港區之管制區內或鄰接之土地如被政府徵收而被分割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