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管理 ( 106 年 05 月 11 日)
第16條
存倉貨物應依提單或提貨單分別堆置,不得相混。

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貨物之儲存以電腦自動化控管儲位,海 關可於線上隨時查核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但同一棧板上不得放置不同 提單之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