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罰則 ( 106 年 05 月 09 日)
第30條
集散站業者違反第七條第十一款、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十六 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規定,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六 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