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罰則 ( 106 年 05 月 09 日)
第29條
集散站業者違反第七條第四款、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二款、第十四條第 三項、第四項規定,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 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