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罰則 ( 106 年 05 月 09 日)
第28條
集散站業者違反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第十三款、第十四款、 第十五款、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