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罰則 ( 106 年 05 月 09 日)
第27條
集散站業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 、第七款、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 十六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 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