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罰則 ( 106 年 05 月 09 日)
第26條
集散站業者違反第四條第七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十條第 二項、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規 定,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 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 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