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總則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9條
生產事業或與海關簽訂策略聯盟之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且以書面向海關申 請經核准者,其所進口自用及出口自製之整裝貨櫃貨物,得申報船邊免驗 提櫃、裝船:

一、成立五年以上。

二、具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准進出口廠商資格,且最近三年每年進出口實 績總額達五百萬美元以上。

三、最近三年無違規情事。

四、使用防止冒用優良廠商報關查對系統。

五、以連線方式報關。

六、委託報關時,應以長期委任方式為之,且委託之報關業者應符合報關 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前項廠商申請船邊免驗提櫃、裝船之進出口報單經核定為應審應驗者,依 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