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總則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8條
進出口貨物應在經海關核准登記之貨棧、貨櫃集散站或經海關核准或指定 之地點查驗。

海關儀檢站代碼及所涉貨櫃集散站、貨棧、碼頭範圍資料,海關應先行公 告之;其有異動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