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總則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5-1條
核定儀器查驗之報單,無論係應補或免補書面報單,均採驗放方式辦理。

前項報單申報多只貨櫃者,其中核定儀器查驗之貨櫃,採逐櫃查驗無異狀 逐櫃放行方式辦理;未核定儀器查驗之貨櫃,除報關人或貨主向海關申請 儀器查驗者外,應俟核定儀器查驗之貨櫃全數完成查驗無異狀後,始得放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