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出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33條
船(機)邊驗放之出口報單,其出口貨物因故全部未到者,得憑報關人之 申請,逕予註銷;如部分未到者,應憑報關人於第一次派驗前之申請,按 實際到達船(機)邊或機放倉庫之數量於查驗無訛後,方准辦理退關或放 行裝船(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