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出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31條
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辦理退關提回,其業經查驗者,如驗明貨櫃原封 條完整,得免再開驗,如非原封或非櫃裝貨物,應再查驗;原核定免驗者 ,得准予免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