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出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29條
出口貨物運抵碼頭倉庫、機場倉庫或貨櫃集散站,業者於海關規定時間內 傳輸進倉訊息或出具簽章之進倉證明,並經報關者,始得參加抽驗。

前項貨物進倉證明,須加註貨物進倉時間。但空運出口貨物得由航空貨物 集散站經營業者在託運單上簽章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