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總則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11條
抽中人工或儀器查驗之進出口貨物,必要時,得由海關驗貨、分類估價、 儀檢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變更查驗方式,或改為免驗。

抽中免驗或依規定免驗之進出口貨物,必要時,得由海關驗貨、分類估價 、儀檢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改為應驗。

海關對所報運進出口之貨物或報關人所提供之單證資料認為可疑,或報關 人、進出口廠商、國外供應商或收貨人在海關有不良紀錄者,得不准有關 貨物免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