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條
飛機起飛出境前,其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向海關申報下列文件:
一、出口貨物艙單。
二、出境及過境旅客名單。但與入境時所送過境旅客名單相同者,免送。
三、出境隨機服務人員名單。但與入境時所送名單相同者,免送。
前項第一款出口貨物艙單申報時限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
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
出口貨物艙單所列貨物,含有併裝貨物者,除得由空運承攬業者申報外,
應在艙單上註明併裝貨物,並須申報分艙單,其申報內容同出口貨物艙單
。
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以電腦連線方式申報貨物艙單者,免向海關遞送
書面文件。但海關事後有個案稽核需求時,經書面通知應行遞送書面文件
者,應於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遞送書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