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空運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71條
飛機之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依下列規定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艙單 :

一、飛機自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之航程大於四小時 者,應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前二小時完成申報。

二、飛機自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之航程小於或等於 四小時者,應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前完成申報。

前項第二款規定航程小於或等於四小時之國外機場地點名稱,由關務署公 告之。

第一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 告之。

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以電腦連線方式申報貨物艙單者,得免送書面文 件。但海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書面文件,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 即配合辦理。

進口貨物艙單所列貨物,含有併裝貨物者,除得由空運承攬業者申報外, 應在艙單上註明併裝貨物,並須申報分艙單,其申報內容同進口貨物艙單 。

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後,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檢具下列經其簽章之文 件向海關申報:

一、入境及過境旅客名單。

二、入境隨機服務人員名單一份。

連線申報入境及過境旅客名單者,應於飛機起飛前,將資料傳輸海關;其 實施日期,由關務署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