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海運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51條
出口之船舶於結關開航前,對於所裝載之出口貨物,應由船長或大副按裝 貨單或訂艙資料與出口貨物艙單所載逐項核對無訛,並在出口貨物艙單上 簽證。如有短裝或退關等情事,應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