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海運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46條
出口、轉口貨物、誤裝、溢卸、轉運未稅之進口貨物或船用品,應憑海關 蓋印放行之裝貨單或託運單或電腦放行通知或准單辦理裝運。但已報關放 行之出口貨物,未於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裝船出口者,不得辦理裝運。